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》(通常被稱為“備案4號”)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(AMAC)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,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而發布的重要文件。其中,關于“投資管理”部分是核心內容之一,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提出了明確要求。本文旨在對該部分內容進行逐條解讀,以幫助管理人及從業人員準確把握監管意圖,確保投資活動合規、有序開展。
一、 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
條文要點: 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、投資策略、投資領域保持一致。禁止從事與私募基金性質相沖突、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國家利益的業務或活動,例如:從事借貸、擔保、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,以及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的行業。
解讀與實務建議: 此條款是私募基金投資的“總綱”。管理人必須確保實際投資行為嚴格“照圖施工”,不得擅自突破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邊界。特別是要杜絕將基金財產用于發放貸款、提供擔保等類信貸業務,這是監管反復強調的紅線。在基金設計階段,就應審慎、清晰地約定投資范圍,并在后續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投前審查和投后監控機制。
二、 禁止資金池運作
條文要點: 嚴禁開展或參與任何形式的“資金池”業務。具體要求包括:不得存在短募長投、期限錯配、分離定價、滾動發行、集合運作等特征;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進行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;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基于實際投資業績,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。
解讀與實務建議: “資金池”操作風險極高,是監管打擊的重點。管理人必須確保每只基金獨立核算、獨立運作,資產端與負債端期限匹配。禁止通過新基金財產兌付舊基金本金收益的“龐氏”操作。在關聯交易方面,如需在不同基金之間進行交易,必須遵循公平、公允原則,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及信息披露程序。
三、 規范關聯交易
條文要點: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。涉及關聯交易的,應當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決策程序,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。關聯交易必須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、公平公正、價格公允的原則,不得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。
解讀與實務建議: 關聯交易本身并非絕對禁止,但必須“陽光化”操作。管理人應事先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、決策(如是否需要咨詢委員會或投資者同意)、披露流程。在實際發生時,需保存證明交易價格公允性的評估或比對依據,并及時、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,避免利益輸送嫌疑。
四、 投資杠桿合規要求
條文要點: 私募基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于杠桿倍數的限制。基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基金的杠桿比例、杠桿運用方式、擔保主體及擔保比例等,并嚴格遵守。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不得作為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劣后級受益人。
解讀與實務建議: 杠桿是雙刃劍,監管要求其運用必須透明、可控。管理人需根據基金類型(如私募證券、股權、資產配置基金),遵循相應的杠桿上限規定。在合同條款中,需對杠桿安排做出清晰、無歧義的約定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禁止資管產品嵌套成為劣后級的結構,旨在防止風險通過復雜結構無限放大和隱匿。
五、 投資冷靜期與回訪確認(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)
條文要點: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設置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。募集機構在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。冷靜期結束后,應由非募集人員以錄音電話、電郵等可留痕方式進行回訪確認,投資者在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合同。
解讀與實務建議: 此條款是對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安排,強制性地為投資者提供一個理性決策的“緩沖期”。管理人必須建立完善的冷靜期及回訪制度流程,確保回訪工作獨立于銷售團隊,并妥善保存回訪記錄。這是產品成立前的一道關鍵合規步驟,不可或缺。
六、 禁止的投資活動
條文要點: 除前述禁止事項外,條文還明確禁止:從事內幕交易、操縱市場等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;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;違規投向固定資產、經營性資產等與基金本質不符的資產。
解讀與實務建議: 此條是負面清單的擴展。管理人應堅守投資本源,避免將基金異化為從事證券違法活動、變相信貸或實體產業投資的工具。投資決策流程中應嵌入合規審查環節,對擬投項目是否觸及這些禁止領域進行嚴格篩查。
《備案須知》第4號文中關于“投資管理”的規定,核心精神在于 “回歸基金本質、恪盡受托職責、防范系統性風險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” 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,這不僅是必須遵守的監管底線,更是其專業性和誠信度的體現。合規是生存與發展的基石,管理人應將其內化為投資文化的一部分,通過健全內部制度、強化流程控制、加強人員培訓,確保在投資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經得起檢驗,從而在規范中實現長遠、穩健的發展。